集合范围
高淳区惜春街宝塔路129号,东至原丁家拆迁地块,西至贝义渊,南至金凯广场,北至原丁家拆迁地块。
补偿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置换。
征收补偿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住宅房屋征收、相关补贴和奖励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5元,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3.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产权调换的,按照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按照约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5.征收住宅房屋及设备搬迁补助费标准。
①原管道煤拆除及管道燃烧设施安装补助:2500元/户。
②固定电话拆除补助:310元/部。
③有线电视拆除补贴:400元/户。
④空调整拆卸补贴:400元/台。
⑤宽带网络拆除补贴:500元/端口。
⑥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贴:400元/台。
⑦被拆迁房屋用电量提高到8 kW的,补贴:280元/户。
6.住宅房屋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或市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合同期首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500元作为搬迁奖励,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证不足3万元的,补偿3万元。31日至45日,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相应扣减提前搬家奖励。以第30天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准,第31天至第40天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费率减5%。第41天至第45天,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减少10%。第45天奖励费和第44天一样。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相关补贴和奖励标准
1.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非住宅房屋被征收导致停产停业的,征收人应当按照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补偿经营用房;非营业用房的补偿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价的5%。特殊情况下,由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设备的拆除、安装及装卸费标准:生产用房的拆除、安装及装卸费,征收人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应当按照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给予拆迁、安装和处理设备的补偿。
特种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费用,经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对非住宅房屋,拆除燃气管道、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等补贴按对住宅房屋征收的相关补贴标准执行。
4.非住宅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