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民信访应该注意什么
1.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依法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的权利;
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的权利;
4.有权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5.获得信访事项受理和处理书面答复的权利;
6.有权要求与处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7.有权将检举、揭发材料及相关材料不公开或转让给被检举、揭发的个人或单位;
8.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为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有权获得奖励;
9.有明确的事实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支持投诉的权利;
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有权要求复查、复核。
二、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信访人提出申诉的,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地址、请求、事实和理由。
3.信访人以来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以来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由本人提交有关机关设置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信访的,推选代表不超过5人。
4.信访人可以向哪些组织和人员提出有关其职责的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
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