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非住宅房屋征收有哪些补贴
主要有以下四种补贴:
(一)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运和更换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8%的搬迁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4%的设备搬迁费。
专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对不能搬迁或搬迁后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双方按照重置价格重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签订合同,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给予不超过该房产评估价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如果只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三)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政府规定征收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内的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足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的100%支付给产权人;
2.1年以上2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90%支付给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房产评估价的80%支付给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60%付给产权人,40%付给承租人;
5.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房产评估价的50%付给产权人,50%付给承租人;
6.15年后,房产评估价的40%支付给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四)非居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磋商
协商解决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协商标准。
点击查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条例。
南京各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一样。具体赔偿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