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证要求一览
1.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请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申请公证的其他组织应当由其负责人代理。
二是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办公证,但与自然人身体密切相关的遗嘱、遗赠和扶养协议、赠与、父母子女债权、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活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等公证事项的申办,应当由本人提出。
3.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应当真实、合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处申请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公证事项和公证书的目的;
(三)申请公证的文件名称;
(四)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名称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证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日期;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表不能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人应当按手印。
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权证明;
(三)公证文书;
(四)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产权关系的,应当提交相关产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