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规范风险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风险包括流动性短缺和流动性过剩风险。流动性不足是指当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比,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比例”)超过85%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无法满足缴存职工及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按照“指标预警、分级响应、措施控制、运行保障”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通过对个人贷款利率的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供求发展趋势的预测,建立流动性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调控措施。
第五条当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过剩,即个贷率低于85%时,实行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1.合理配置不同期限的富余资金存款结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2.充分利用结余资金调度规则,充分发挥资金杠杆作用,大力推动公积金业务发展。
3.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门槛,加大贷款发放力度,“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性需求,抑制投机炒房”。个人贷款率低于80%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基准贷款额度的1.2倍。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即个贷率超过85%的,实行“分级预警、适度调控、保障刚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分三级实施应对措施。
一级回应:个贷比例在85%(含)至90%之间
1.关注资金流向、流向和流动速度,监测住房公积金业务各项指标发展趋势,发布预警信息。
2.启动资金筹集计划,提前支付定期存款,利用企业账户透支、质押贷款或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等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3.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监管,实现公积金足额缴存。
4.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除湖北省内其他城市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城市外,一律暂停。
5.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优先满足职工首套住房需求。
二。二次回应:个贷率在90%(含)到95%之间。在落实一级响应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二级响应措施。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9倍。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将依据收据、备案合同等发放贷款。
3.首套刚需职工的业务转公。住房有提取公积金记录的,暂停使用。
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房产证、经营性贷款、组合贷款、异地贷款、改善型住房)时,增加提取频率和/或金额。
三。三级响应:个贷率95%(含)以上。在落实二级响应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三级响应措施。
1.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款政策。
2.个人贷款率高于100%(含)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基准贷款额的0.8倍。
3.落实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的措施,优先保障职工首套刚需住房的资金需求。
4.所有向公共业务的转换都应暂停。
第七条各级风险防控应对措施启动后,应加强对预警指标的监测和分析。当个贷利率降至下一区间并平稳运行时,结合资金供求发展趋势综合判断流动性风险,及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直至流动性恢复正常,解除预警响应措施。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况,通过资金供求分析判断对流动性产生重大影响时,可以出台应急措施,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九条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达到预警响应指标时,每月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服务大厅窗口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个贷利率、相关业务数据和预警响应措施。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建〔2014〕148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积金使用的通知》(鄂住房〔2016〕73号)要求,各地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平稳运行。
今年以来,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例(贷款余额/存款余额)从6月初的82.33%上升到9月17日的87.33%,三个多月内上升了5个百分点。相比武汉上一次流动性紧张,2013年2-4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从81.92%上升到86.50%,之后一度超过100%。目前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偏紧的趋势明显。
为确保武汉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定运行,满足首套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借鉴全国十二个大中小城市风险防控实践、吸收历史上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拟从制度建设上科学控制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制定《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中,缓解流动性紧张的三个分级响应措施都是阶段性应急措施。一旦流动性得到缓解,业务恢复稳定运行,流动性风险控制三级响应措施将相应解除和恢复。本办法旨在通过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长期运行,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