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委托书、声明书公证材料一览
对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声明书的签名进行公证需要以下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我们会尽量列出本次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但根据公证的具体情况,不排除公证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不清楚的请咨询公证员,以公证员要求的为准。)
1.身份证或护照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台湾省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卡原件;户籍不在本地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留(居住)证明原件(非大陆居民提供);
4.委托书和声明书原件(打印在A4纸上,若干份,须由当事人本人提供,并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5.受托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6.委托书或声明内容涉及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属证明。委托书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提供抚养权证明(如孩子的出生证明)。涉及其他民事权利的,提供相关权属证明。
7.委托或者申报的事项依法涉及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已婚者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未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户口簿所在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和离婚协议书原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书)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8.公证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