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13条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涉及财政支持措施,市财政安排资金只支持六城区和市级工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
“中小企业”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与规定》。遵照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中小型企业的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和信息传输业(含电信、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未列明的其他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业、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修理业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等。).
四、行业标准是: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低于2亿元的是中小型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员工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为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员工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或总资产8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总资产300万元及以上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总资产3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4)批发业。员工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员工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5)零售贸易。员工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员工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员工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为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员工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员工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员工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8)邮政服务。员工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为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员工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员工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员工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员工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员工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员工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为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员工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员工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员工1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为小型企业;员工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营业收入低于2亿元或总资产低于1亿元的中小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总资产20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员工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500万元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员工少于300人或总资产少于1.2万亿元的为中小企业。其中,员工100人及以上、总资产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且总资产10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员工10人以下或总资产100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16)未列出的其他行业。300人以下的员工都是中小企业。其中,100人以上为中型企业;10人以上的员工为小企业;员工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本规定以外的个体工商户和行业,按本规定分类。
七、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是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分类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X.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