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考上南京的公务员条件和对象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11月2日至2003年11月8日期间出生),2022年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非在职),定向招聘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人选可放宽至40周岁(1980年11月2日以后出生)。报考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人民警察职位,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年龄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报考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可放宽至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
8.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江苏省2022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聘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司法机关(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职位的,还须符合《2022年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录用简章》规定的条件;
9.人民法院助理法官(职位代码70-74)、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职位代码75-79)职位的报考人员,还须符合《江苏省2022年人民法院助理法官、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录用通则》规定的条件;
10.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试对象及相关要求
1.报考本市及宁夏省以下垂直管理事业单位职位的,不受籍贯(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岗位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2.定向招聘202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岗位(岗位代码60-69)。招聘目标如下:
(1)202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
(2)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派的“西部计划”、“北方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后2年内外省选派的江苏省“西部计划”志愿者;
(3)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选调的原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2年内考核合格;
(4)2020年9月1日至注册前已取得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五)2020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当年全国统一招生普通高校毕业并参军的士兵。
上述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的报考人员不受籍贯限制,其他报考人员必须是江苏籍学生。
3.为残疾人定向招聘职位(职位代码80-81),目标如下:
持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且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4.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岗位代码90-96)。招聘目标如下:
(一)由江苏省委、南京市委任命,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原大学生村官;
(2)由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派的“西部计划”、“北方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其他省份选派的江苏省“西部计划”志愿者;
(3)服现役满五年且为我省户籍或生源地的高校毕业生的退役军人。
5.定向招聘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一职(职位代码98)。招聘目标如下:
在定向岗位所在区村(社区)工作满五年、任职两年以上且表现良好的现任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以及因村(社区)书记(主任)有“肩挑”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不包括原大学生村官和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选拔的其他人员。表现突出的具体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作风深入扎实,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在任期间,个人获得镇(街道)以上荣誉,或所在村(社区)获得镇(街道)以上荣誉;由镇(街道)党组织推荐,区委组织部批准。
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毕业生、2019年1月1日后已办理公务员或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已解除聘用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用人纪律行为的,被开除未满五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不得报考。
考生录用后不得报考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职位,也不得以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为领导成员报考用人单位的职位。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除外)、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有在各级党政机关通过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实习或参加企事业单位项目研究;有在团级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有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的经历。市(县)机关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