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见义勇为奖励条例

南京见义勇为奖励条例,第1张

南京见义勇为享受哪些待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以下单项或者多项奖励,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一)表彰;

(2)记录功德;

(三)授予荣誉称号;(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的见义勇为人员也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4)其他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时提供帮助和保护;对见义勇为负伤者,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伤员的急救救治应当实行首诊负责制。对情况危急的受伤人员,应当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的医疗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推诿。

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医疗、交通、护理等相关费用由加害人和责任人依法承担;没有行为人或者责任人,行为人或者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二)相关费用不在保险范围内,见义勇为受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交通、护理等相关费用支付不到位的,由发生地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或者因伤患重病的见义勇为烈士的配偶、子女、父母;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民政行政部门优抚对象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减免医疗费用,见义勇为基金应当对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对见义勇为就医的伤员按照分级诊疗流程进行后续治疗,优先挂号、就医、取药、住院。

见义勇为残疾人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适用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非本市户籍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联系,评定伤残等级,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遗属给予抚恤或者补助:

(一)依法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遗属保障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二)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被视为因公牺牲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三)视为工伤的,除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外,由户籍所在地民政行政部门为遗属发放相当于40个月工资的专项补助;

(四)不属于本条第一至第三项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助不到位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支付,所需经费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支付。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春节对见义勇为烈士遗属进行慰问。

因见义勇为行为成为孤儿的,属于社会救助保护机构提供扶助的范围,应当给予扶助;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孤儿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孤儿基本生活费由民政行政部门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为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获得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优先。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见义勇为人员办理证照,并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亲属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降低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岗位的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岗位,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应当对符合的志愿者或其子女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优先让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子女进入公立幼儿园或包容性私立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公办学校;

(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奖励的见义勇为烈士和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或者其子女,在本市参加高等学校招生或者中考录取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四)在市、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本科、高职院校就读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救助和资助。

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帮助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符合共有产权房、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享受优惠政策。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

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将享受免费游览公园和公共景区的优惠待遇。

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公交、地铁、轮渡等免费公共交通的优惠待遇。

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非本市户籍见义勇为人员自愿申请在本市落户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落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受理见义勇为人员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提起的诉讼。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行为人、责任人、保险机构无力赔偿或者给付的,由公安机关核定见义勇为基金给予补助;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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