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单位、外地驻宁单位、军队所属单位、企业等。)应按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人数每人每月4元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各行业的征收标准如下:
江北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城市垃圾处理费按各区征收标准执行。
城市垃圾处理费按年征收,,征收期为每年12月31日前。2021年,税务部门只征收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城市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