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无房职工缴纳当年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第(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配偶可以同时从其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