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社保新规定


合肥社保阶段性减免的参保单位类型划分

合肥市社保期间减免参保单位分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做好参保单位的统筹工作。

1.大中小微企业分类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方法〉的通知(2017年)》(字〔2017〕213号)。如能确定企业类型,可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分类结论进行减免,无需企业申请。

2.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分类。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的保险登记申报情况,将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按现行标准进行分类,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2020年1月以后注册的参保企业,按照注册信息进行分类。二是根据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3.现有数据不能满足企业规划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不增加企业事务负担;第四,对于短时间内难以打字的,暂由中小企业实施,准确打字后再根据事实进行调整。

3.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被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应按其所属的独立法人类型进行分类。

4.参保企业对分类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供批准设立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证明材料,填写《企业分类异议申请表》(附件2),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企业的分类结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经确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再变动。

5.减免政策实施期间,新参保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共享数据,及时做好预案,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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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实施范围和时限

(一)2020年2月至6月,中小企业(含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险)免征单位缴费。

(2)2020年2月至4月,三险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缴费减半。

(3)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以单位方式参加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4)救助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体工商户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5)减免政策严格定义为减免政策实施期内的当期费用。参保单位在减免政策实施前补缴欠费,减免政策终止后预缴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本次减免政策范围。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在实施减免政策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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