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转移

dickies2022-08-14  8

广州市社保转移指南

  养老保险转移

  职工养老转出:

  (一)省内转出: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 号)文件,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数据归集工作。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需参保人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填报退款申请表后,同步删除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记录,对应的个人账户退返给参保人。

  (二)跨省转出:

  1.办理条件:

  (1)办理时属于已停保状态。

  (2)符合转入地的相关转入规定。

  2.转出流程:

  (1)在广州市税务部门办理停保(若确认已停保即不需要操作本步骤);

  (2)新就业地参保后持相关资料(包括广州打印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及转入地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审核信息确认后发《联系函》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省内5个工作日,跨省2个工作日);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下载《联系函》,核对信息生成转移《信息表》至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跨省2个工作日);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收到并下载《信息表》完成审核受理确认(跨省4个工作日);

  (6)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指令,办理基金划转手续(跨省5个工作日);

  (7)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收到转移基金后,核对转移金额,并办结确认(跨省2个工作日)。

  3.打印参保缴费凭证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提供其中一种即可);

  (2)如申请人男性年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满40周岁的,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

  备注:

  ①2010年1月1日后外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在本省首次参保的(以实际按月缴费时间为准),在新参保地建立的是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缴纳建立临时账户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临时账户性质不予改变。参保人再次跨省流动就业,封存原临时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账户。其中,只有临时账户的,由户籍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②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有原件仅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

  ③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④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⑤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如为首次扫描录入证件库或证件库原有证件需更新的,需核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办理地址: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可【点击此处】查看。

  温馨提示:

  目前花都区该业务尚未下放至街道,需前往区中心办理,其余区前往就近街道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办理条件:

  申请人在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原户籍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

  业务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办理城乡居保停保后,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提供《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寄送的《城乡养老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为参保人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书;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部门: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详细地址可【点击此处】查看。

  温馨提示:

  该业务目前只有天河区、黄埔区、荔湾区、海珠、番禺区下放至街道,前往就近街道办理。其他区前往区中心办理。

  职工养老转入:

  (一)省内转入: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 号)文件,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数据归集工作。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需参保人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填报退款申请表后,同步删除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记录,对应的个人账户退返给参保人。

  (二)跨省转入:

  1.办理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临时账户),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备注:

  临时账户指2010年1月1日后外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在广东省首次参保缴费的(以实际按月缴费时间为准)。

  2.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提供其中一种即可)

  (2)如申请人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本人户口本原件。

  (3)如申请人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动入广州市的需提供批准部门开具的人事调动批准材料(如调令、商调函等)原件。

  (4)如申请人转入的缴费年限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转入申请时提供):

  ①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②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如同意退款至社保系统默认的社保(市民)卡账号的,可以不提供以上银行信息资料。

  (5)《转移信息表》存在信息不全影响正常办理转入确认时,若申请人同意签名选择特殊处理办法的(不影响申请人待遇的前提),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②填写《养老保险关系省外、部队转入确认告知书》(此表根据业务需要办理业务时填写);

  说明:存在因《转移信息表》历年缴费明细信息不全、未显示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仅限于合同制职工、临时工1995年12月前)的缴费记录明细,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协办函》邮寄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并加盖业务公章,再邮寄回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录入。

  备注:

  (1)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有原件仅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4)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如为首次扫描录入证件库或证件库原有证件需更新的,需核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办理地址: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地址可【点击此处】查看。

  温馨提示:

  目前黄埔区,海珠区,花都区,增城区该业务尚未下放至街道,需前往区中心办理,其余区前往就近街道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转入:

  办理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年满60周岁后迁移户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业务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后申请转入外地城乡居保,须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提供本人在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原件,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扫描归档,如有重复缴费的情况,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以便后续如转入的缴费历史有重复缴费情况,可立即进行退费业务的办理。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核查材料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为参保人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及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所需材料:

  1、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涉及户籍迁移需提供“户籍迁移证明”的,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同意的填写《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同意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需提供《户口薄》。

  2、如申请人转入的缴费年限存在两地重复缴费,需办理退款的,在办理转入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②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商银行、顺德农商银行、东莞银行、华润银行、广东南粤银行、省农信社(除东莞农商、顺德农商、深圳农商、广州农商银行)等17家银行)。如提供17家之外的其他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签约银行的银行卡,需同时提供银行行号。

  办理部门: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详细地址可【点击此处】查看。

  温馨提示:

  该业务目前只有天河区、荔湾区、番禺区下放至街道,前往就近街道办理。其他区前往区中心办理。

  医疗保险转移

  (一)医疗保险转入

  办理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规定正常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并领取医保卡(社保卡)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的参保人,选择广州市作为其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地时,可申请将其他统筹区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市。

  办理程序:

  1、网上办理:

  ①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搜索“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事项,点击在线办理。

  ②在线办理弹窗界面,办事站点选择“广州市”并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在线办理界面,在线办理前,请详细阅读办事指南。

  注:办理时选择“广州市”站点即可,其他区站点可能存在未同步更新造成无法直接办结的问题。

  ③未正式登录的,需再次进行登录操作。

  ④进入办理界面后,第一步为信息自检,办理情形选择转入申请,查阅办理条件及资料要求后,填写经办人(政务网登录人)信息及申请主体(申请办理业务参保人)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⑤填写表单。详细阅读政策告知内容,确认申请人信息与上一步的申请主体信息一致,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⑥上传材料。上传申请人身份证资料;若为代办,需同时上传代办人相关资料。点击下一步。

  ⑦办理方式。选择办理方式及送件方式,本业务无需提交纸质资料,选择的大厅为受理申请的部门。点击确认提交。

  ⑧办理完成,系统提示申请已成功提交。注:未正常参保缴费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不可网办申请医保关系转入业务; 若符合转入广州条件,可到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2、现场办理:

  ①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分中心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②通过办事业务窗口验证资料后受理,制作《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于5个工作日内寄往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③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资料后,办结转出手续,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至相应的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分中心;

  ④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分中心接收并验证资料后,15个工作日办结转入手续;

  ⑤原参保地有个人医疗账户余额转入我市,在关系转入的基础上,于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实际到账15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账资金注入申请人广州市医保卡(社保卡)中。

  3、现场办理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或广州市医疗保险凭证(含社保卡和医保卡)原件;

  ②《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

  ③《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

  ④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携带: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1份。如委托单位代办还需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到广州市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受理部门: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分中心(点击查看)

  (二)医疗保险转出

  办理条件:

  1.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

  2.参保人已在广州市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不可再办理此项业务。

  3.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依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将退休待遇享受地选择为其他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条件的统筹区,可办理此项业务。

  办理程序:

  网办流程一: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搜索“出具《参保凭证》”事项。(搜索范围选择“广州市”,办理部门选择“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在弹窗界面,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在线办理界面,或点击进入事项查询后,滚动鼠标出现并点击“立即办理”按钮进入在线办理界面;

  3.未正式登录的,需再次进行登录操作。

  4.进入办理界面后,选择需办理业务的个人电脑号,并点击“办理”按钮。注:参保人有多个个人电脑号、不符合办理转出业务条件的,不可网办业务。

  5.阅读温馨提示并点击“确认”按钮。

  6.选择个人账户处理方式(仅对有个账的申请有效)、选择后续办理正式转出业务的经办机构、并填写本人有效的手机号码后,点击“确认”按钮。注:若原已网办凭证或在经办机构前台申请打印凭证,且未正式进行转出流程的,可无需进行录入。

  7.系统生成《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盖章打印”功能键,即时生成加盖网办业务专用章的PDF文件,可下载保存和打印。

  网办流程二:

  1.下载并登录APP“穗好办”;

  2.登录后,点击最下方“办事”;

  3.在医保专栏中找到“出具参保凭证”事项;

  4.点击“出具参保凭证”进入办理界面,确认证件信息准确后,点击经办分中心处的选择键,选择办理后续转出业务的经办分中心。点击查询键;

  5.查询成功的,可生成和打印《参保凭证》(点击分享键可分享凭证文件以保存)。

  现场办理

  1、办理程序 :

  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或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穗好办app等在线办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2、办理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广州市医疗保险凭证(含社保卡和医保卡)原件;

  2.如属委托个人代办还需携带: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如属委托单位代办请还需携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部门: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分中心(点击查看)

  失业保险转移

  (一)失业保险转入

  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1.转入条件:

  广州市统筹地区外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广州市。

  2.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提供其中一项即可)

  (2)申请人广州市户口本原件。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目前跨省转移失业保险没规定统一的表单,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因凭证没明确是转移关系还是转移待遇,为确保转移业务的准确性,要求同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通知书》原件)。

  (4)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转入条件:

  (1)省内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入广州市。

  (2)跨省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在广州市统筹区外,属于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迁移入广州市,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

  2.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提供其中一项即可)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目前跨省转移失业保险没规定统一的表单,提供的凭证要求注明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还是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

  (3)申请人属于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需提供迁移文件证明原件。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动入广州市的需提供批准部门开具的人事调动批准资料(如调令、商调函等)原件。

  (4)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①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如为首次扫描录入证件库或证件库原有证件需更新的,需核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②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

  注:

  一是正常参保状态下,失业保险可以办理省内转入;二是本人符合在广州享受失业金待遇,需要将其他地方的缴费合并后再核定待遇的,可以申请办理省内转入。

  办理地址: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可【点击此处】查看。

  (二)失业保险转出

  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1.转出条件

  非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广州市各区(任一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出手续。

  2.携带资料

  申请转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办理转出:

  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接收函》原件)。

  注:申请转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请先申请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后再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出。

  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转出条件

  广州市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出至新参保地。

  2.携带资料

  申请转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办理转出:

  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①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如为首次扫描录入证件库或证件库原有证件需更新的,需核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②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地址: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可【点击此处】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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