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1 。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a) 清除范围对象。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重点,将衔接好的领域拓展到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职称。
1.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一线生产、服务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技能人才和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衔接好的领域职称系列评审基本标准和条件的,可参加职称评审。实施专业准入的,必须具备相应的准入资质。
2.高技能人才可根据《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职业(工种)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申请参加与其现任职务相对应的职称系列评审。具体来说,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参照指导目录,并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中明确。
(2) 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标准。
1.淡化学术要求。学历,学位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不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后,可以申报评定相应的职业助理职称;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并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后,可以申请评定相应专业的副高级职称。参加职称评审的高技能人才,应在现任工作岗位上已通过近3年的年审。
2.强化技能的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施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参与技术改造创新、工艺改进、技能转移和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获奖、行业方法、运营方法、已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
3.建立绿色通道。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做出突出贡献,具有一技之长、独特技能,长期坚守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岗位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方式,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中包括:
获中华技能奖,国家级技术能手,担任国家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省级地方人才大师示范工作室或省级地方人才传承示范基地负责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省中青年专家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江苏省大工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特级技师。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获得者及其教练(1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奖获得者及其教练(1人)、江苏省技能大赛(职工组)或省级地方人才技能大赛总决赛一等奖获得者等。,可直接申请评定副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江苏工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及其教练(1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及其教练(1人)等。可以直接申请更高级别的职称(最高到副高级)。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的职称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创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机制。采用综合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试、成绩评定、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其中,高技能人才参与产品生产、技术研究和技能竞赛的文字、视频等资料,可作为技能操作考核和竞赛评选的参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评价。积极吸引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参与评审标准制定。
(四)申请受理流程。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其申报、评审和组织评审按我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以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为准。高技能人才申请职称评审,由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其中,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已下放至各设区市,各设区市将受理高级职称评审申请;具有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的企事业单位可自主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a) 清除范围对象。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方面取得一系列助理以上职称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在我省就业,且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可按指导目录申请参加与其现任岗位对应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2) 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评价标准。
1.取得职业助理一级职称满1年,可以申报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评价或者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1年,或者取得助理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以申报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满1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以申请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具有相应专业(工种)技能等级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该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江苏省第一技能大赛(职工组)或省级地方人才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认定为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经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可以晋升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获得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人员,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的教练(1人),可按省有关规定申报特级技师。持有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者,可按我省有关规定申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取得相应职称后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 创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评价机制。专业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和实际工作表现,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和论文(技术总结)答辩。通过考评,本人将获得相应等级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余人员经鉴定具有较低职业技能等级的,允许本人调整申报较低等级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其中,参加录取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受理流程。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应持有相关专业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不同类型向相应的单位(机构)提出申请,由鉴定机构按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1.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所在单位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可以由本单位受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业企业评价规范,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标准条件,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方式。所在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可以由当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可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受理。
2.申请参加准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的,应当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向规定的实施部门申报,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受理。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评审,由省级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评审办公室受理;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由所在第三方评价机构受理。
三。支持高技能人才报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支持符合报考条件的我省各类高技能人才,报考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高校中级班、高级班、储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的高技能人才,可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或本科学历。
四。加强评价体系与用人制度的衔接
1.高技能人才按照技术技能等级自愿参加职称评定,鼓励已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生产服务一线。探索企业技术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比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岗位相衔接的机制。各类企业可参照具有助理、中级、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在学习考察、职务聘任、职务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对受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享受同等待遇。
2.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和股票期权激励,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特岗津贴和学徒津贴,对高技能人才按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3.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通过改革取得的相应职称或职业资格不与转岗直接挂钩,其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本方案,抓好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积极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创造便利条件。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改革的监督管理,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和不按规定程序取得的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一律无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主管部门予以纠正,记入诚信档案,酌情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和技能职业(工种)指导目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