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19年4月22日
截止日期:2024年4月21日
穗人社规字[2019]第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广州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规范引进人才流程,提高引进人才效率,现将《广州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用人单位人才入户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引进入户,是指广州市及各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含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含求职期间已在本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SASAC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进行审核处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审核和办理。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审核处理工作。
以及省属中央在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审核,由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章投标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中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引进人才手续。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须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等条件。
第六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引进在职人才所需的学历、学位,应提供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当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就业协议,到各区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第七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的在职人才和就业期间的留学人员,在申办时必须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7〕68号》中所列的等级评价和准入类职业资格。
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未通过查询、确认、核实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持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本市工作,取得证书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持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取得证书后在本市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以下标准界定:高级技师的,在本市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属于技师的,在本市就业时,必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高级工者须在本市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持有《产业发展急需紧缺工种目录》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本市就业,取得证书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其他各类在职人才,如无明确规定,投标时必须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行业、行业领军人物或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和评价的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我市重点支持的企业、项目单位和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并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以及政府其他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前款所称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选择,在单位内部公示后,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当年的具体招标程序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引进的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技术技能人才专业目录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技能人才结构定期发布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在职人才申请原则上采取网上申报、现场核查的方式。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招投标系统填写个人信息,提交用人单位确认。申请系统确认提交后由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按申请流程要求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至市、区对外服务窗口进行核查。
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申报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申请人按申办流程要求,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登记户口地址顺序提交至拟登记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对外服务窗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
就业期间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区公安机关按前款规定直接办理。符合引进在职人才条件的,也可由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引进在职人才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引进在职人才审核
第十四条市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其他用人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交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市、区对外服务窗口负责对引进人才材料进行审核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审核部门。对外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审查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请系统对引进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及时公示和公布。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其材料不予退回的理由。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窗口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应当公示、公告。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者政府网站上及时公示和公布通过考试引进的人才情况。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期间将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能公开。
公示内容包括拟任职人才的姓名、单位、起止时间。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姓名。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如果异议被核实,申请将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允许办理户籍手续,出具《引进人才批准书》和《户籍信息卡》。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交审核后,确需修改申请信息的,或者申请人通过引进人才审核后,需要再次开启申请权限的,申请人本人可提供资料,经所在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受理权限报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自人才引进之日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凭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市、区对外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户籍人员信息卡》,并在有效期内按户籍地址顺序向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户口手续。公安机关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必须重新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在职人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引进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存在虚假承诺或有关部门核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办理申请,并通报户政审核部门,取消5年申请资格,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入户审核已通过但公安机关尚未发放准迁证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已发放准迁证的,公安机关根据身份证明材料予以注销;进入家庭的人将被送回原籍;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该单位5年内不得办理引进人才业务,并将其行为记入引进人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责任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住所,是指用人单位执照上载明的注册地址;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缴纳记录逾期的,在人才引进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当与实际用人单位一致。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称就业期,是指《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就业期政策的通知》(粤教育厅〔2019〕3号)规定的就业和就业期,即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就业期为毕业后两年内,博士生就业期为
第二十八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中的用人单位和迁入户口的地址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附《招标投标须知》可根据国家、省、市“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流程和对外服务窗口由市公安机关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策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