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广州市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包括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失业配偶)
处理条件:
1.参保人员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经批准异地就医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2.参保人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1年,未按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生育、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申请发放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3.参保人员在本市生育保险期间怀孕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但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应当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申请报销。
过程:
1.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零星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支付。分娩或终止妊娠后(不足1年需12个月后支付),参保人应在1年内向参保单位提交相关资料;
2.单位经办人(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在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3.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结算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4.应付医疗费由社保基金中心拨付。
申请方式:
1.现场应用
2.在线申请处理:
所需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申请表;
2.医疗收费票据原件;
3.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4.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或医院诊断证明;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如果是子女,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实后留存原件);属于计划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核实后留存)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再通术者,须出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计划生育条例证明(原件)。对于已经确诊就医的,不需要提供计生材料;
6.办理过异地就医的,还应提供原申请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确认申请表》,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院应填写医院级别并加盖医院公章或业务章;
7.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还须补充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招聘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他还必须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失业配偶未办理就医确认或生育保险待遇未获批准的,需提供本市有效失业登记证明、与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核实后留存原件);
9.被保险人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且未确认生育就医的,还应提供合法就业证明(外国人就业证明或台港澳就业证明)和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经核实后留存)。
联系方式:020-12345
受理部门:广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二级经办机构。
处理周期:
现场办理:25天(资金中心会分摊费用,但分摊不在此期限内)
网上申请:4个工作日(网上办理是此事的第一个流程,后续流程需要手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