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上述市直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内单身人士和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区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所有这些机构统称为“社会保险机构”。
二。办理本单位社会保险的日常业务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被批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请一并提供;
6.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
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8.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9.填写《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一式两份;
10.次月10日前到相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
(二)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用人单位发生撤销、停业、解散、破产、注销等情况,必须在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地方税务局(或国家税务局、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受理回执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当月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收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有欠费,需缴清欠费,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请表》一式两份,为所有参保人员办理减员手续。
(三)单位登记信息变更的处理
除上述信息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相关业务
1。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参保单位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今后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时,必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遗失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的,由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写明遗失经过,并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换发的,单位须持原证在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同时申请,由办理年检的机构换发。当年年审后到期的,可以继续使用,在下一次社保年审时发放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
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由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各区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相应的各区社保中心或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年审的具体时间和所需材料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4。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业务终止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收回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注销。
三。单位人员社会保险日常业务办理
( I)本单位人员增减的处理
每月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动的,需在每月月底前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职工劳动手册;
2.《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请表》一式两份。
省直单位退休人员在省社保局批准其退休后,应及时填写《参加广州医疗保险的省直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名单》。经省社保局盖章确认后,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医疗保险手续。
(二)被保险人年度缴费工资声明
每年3月至5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上一年度全部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一年度的缴费工资(原则上要求以电子文档和网上申报)。
(三)被保险人个人资料变更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