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居民自用非营运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登记上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集中登记上牌动作时间
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集中注册的区域范围
县城居民自用非营运电动自行车。
三。集中处理的位置
全县有11个固定服务网点,其余4个乡镇有11个固定服务网点。新增报名点以公安交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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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注册预约电动自行车的,请按照短信提示的时间、地点。
(2)如果您没有预约挂号,请选择您所在地区最近的办卡柜台。
(3)鼓励广大居民选择电动自行车先预约登记,根据短信提示就近办理登记上牌,减少现场资料审核录入和排队等候时间,有效避免人车聚集。
登记时,请居民自觉排队等候,保持良好秩序。各许可点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环境卫生、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电动自行车标准登记
本次集中登记的持证居民自用非营运电动自行车包括:
(1)对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25km/h且符合新老国标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新老国标要求见附件2),发放绿底白字正式号牌。
(二)对不符合新旧国家标准、设计时速在25公里/小时至50公里/小时之间的在用两轮电动车,发放白底黑字临时号牌,并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禁止上路行驶。
五.费用
居民自用非营运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
六。处理过程
申请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乘坐车辆,佩戴头盔,现场出示车辆。
(1)提交车辆购买证明或其他原产地证明、整车出厂证明或进口证明。
(二)无法提供自行车购买证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整车出厂证明或者进口证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签署电动自行车原产地承诺书。
(三)拆除尾板支架上的附件,预留号牌支架安装孔,方便号牌安装;拆除挡风板、保温等装饰,恢复车辆原貌。
(四)已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必须在《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告知书》上签字。
七。正常管理
(1)2022年6月1日起,集中登记许可行动结束。新购买的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的居民非营运电动自行车,可到公安交管部门设置的登记上牌点免费办理。
(二)2022年6月1日起,停止发放非标准两轮电动车过渡期临时号牌。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对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不戴头盔的人员进行道路检查。
(3)本次登记仅限于两轮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