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和标准
一、温州市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1.劳动者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以上。
2.如果劳动者非自愿中断就业,包括:
一、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到本单位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温州市公共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1.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失业前缴费满1年但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2.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从第5年起,每增加1年,累计缴费时间增加1个月,最长为18个月;10年及以上,24个月。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缴费满10年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