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1)具有统筹地区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二)统筹地区内高等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在册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本统筹地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注册学生和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和儿童);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贴构成,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其中,个人缴费金额应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筹资标准的30%左右,并随着基金收支和待遇的调整,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单独承担。具体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按户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S2/】城乡居民按本办法规定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补贴对象: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特困证》的家庭成员,或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居民、孤儿,不缴费,其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在统筹地区学校、幼儿园就读且非统筹地区户籍的大学生、学生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儿童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
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儿童整体投保,具体办法由各统筹规定。
医疗保险福利:
退役士兵、已婚移民、归正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次月起,可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未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职工医保费的退休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在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在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无需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并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当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出生3个月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缴费材料: 城乡居民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社区(村)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手续。
学校、幼儿园应配合做好学校(园)学生儿童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和保费收缴工作,在辖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后,将保费缴入财政专户。
城乡医保转职工医保: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非本市职工可转入职工医保第一类,相关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按职工医保规定执行。参保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城乡居民医保原缴费年限按 5年至1年的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首次缴费年限。其中,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城乡居民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职工医保首次缴费年限。
一、住院费用报销:
(一)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原则上按缴费年度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公布,其中温州市区最高限额为20万元;
(2)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设定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300元、400元、、、700元、。
参保人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不同的,按每次住院最高级别医院计算起付标准。
(3)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负担;对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要达到75% 左右,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县(市、洞头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温州市区缴费比例: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4.在温州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四)住院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支付标准(大学生除外):
(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设置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不足1500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应达到50% 左右。
温州市区门诊费用报销:
1.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支付65%。
(2)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温州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暂按220元确定,其中个人缴纳70元,财政补助150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和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以住院费用报销标准为准。参保人发生无赔偿责任意外伤害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其中个人承担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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