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对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要达到75% 左右,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县(市、洞头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温州市区缴费比例: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4.在温州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四)住院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支付标准(大学生除外):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设置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不足1500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应达到50% 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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