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1张

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实施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根据2016年7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关于做好以下工作的规定:实施的通知》(浙流口办〔2016〕2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般规定

(1)适用范围

新《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在温州(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市区、泰顺县居住的人员。现役军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省居民的居住登记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㈡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分步推进,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居住证申领条件,逐步开放ic卡居住证(即新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换发和发放。对不符合申领发放居住证条件或暂不申领的流动人口,发放电子居住证作为临时标识,实现“以卡管人”全覆盖。

(3)工作职责

1.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协管员聘用经费和公用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工本费、相关职能对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2、全市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是本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发放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责任单位。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是相关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

(4)相应的制度

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变更、注销,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变更、注销等。,使用“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签注主要使用“浙江省流动人口IC卡居住证管理模块”系统。

二。户口登记

(1)信息要求

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登记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时,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服务场所、政治面貌、学历、婚姻状况、生育状况、从业情况、社会保障、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注册范围

1.流动人口拟在温州市、县(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进行登记。老年人、残疾人等。,无法迁移的,可以由其近亲属申请居住登记。

3.在宾馆、酒店等经营服务场所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在学校(含培训机构)寄宿学习、在救助站救助等已登记身份信息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上述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人员信息报送相应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其中,学校(含培训机构)和救助站、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人员登记信息,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协助相应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4.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居住的流动人口,居住不满30日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3)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申请居住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户籍证明、居住迁移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本人近期照片和在本市居住证明。居住证明包括:

(1)自购住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3)住单位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宿舍证明;

(4)住亲戚家的,须提供亲戚出具的寄宿证明;

(5)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2.流动人口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照片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包括照片、指纹、DNA样本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应当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登记和受理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指导其填写《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逐项核对登记事项,认真核对相关材料。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应当当场办理,并将人员信息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5)信息的变更

流动人口申请居住登记后,在同一派出所辖区内变更居住地址和服务场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6)取消信息

流动人口在温州市各县(市、区)跨公安派出所辖区流动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办理居住信息注销手续,到新居住地按照规定重新登记。

(七)社会责任主体提交要求。

1.用人单位和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告知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2.从事职业介绍和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自成功介绍或者知悉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信息。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社区(村)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房屋租赁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三。居住证

(1)主要功能

《浙江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以常住人口身份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它有五个功能应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服务、商业应用和企业管理。

1.行政管理职能。记录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管理服务信息,与交通、社保、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

2.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将申请信息加载到卡中,与社保卡、市民卡、公交卡、公共自行车卡、图书卡等对接。,逐步实现提供政府相关公共服务资源,享受居住地现有公共服务。

3.金融服务功能。实现银行卡功能,方便流动人口金融消费。

4.业务应用功能。以居住证为凭证,依托卡的金融功能,在商场、超市、餐厅、电影院、加油站等实现商业消费和优惠便利。

5.企业管理功能。通过与企业考勤卡、门禁卡、工资卡、员工服务管理平台的功能连接,实现员工的信息管理。

(二)申请条件

新《条例》规定,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1.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申领居住证之日前已在温州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有电子居住证刷卡记录;凡登记或居住中断30天以内的(春节期间可放宽至60天),经审核可视为连续居住。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在居住地(市区、县及县级市,下同)参加社会保险;

(二)持有居住地核发的工商执照三个月以上;

(三)持有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四)持有与承包方在居住地签订的6个月以上的农业承包合同;

(五)符合其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

3.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居住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购房屋;

(二)居住在消防安全条件符合、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

(三)居住在符合安全条件并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居住出租屋内。各类桥梁、涵洞、临时窝棚、危房、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居民出租屋等。被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

(4)符合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

4.连续就读是指取得学籍,在居住地就读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

5.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人才引进的,申领居住证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6.未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已申报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

(2)应由其监护人申请;

(3)符合生活或学习条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办理居住证申请手续: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行为的;

(二)有明显的犯罪嫌疑;

(三)有其他不适宜申领居住证情形的。

各县(市、区)可在上述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条件,并报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申请和分配流程

1.申请。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流动人口,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受理窗口申领居住证。

2.接受。

窗口工作人员(专管员)核对流动人口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或就业、就读证明后,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见附件);登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管理模块,结合证明材料(并采集电子信息),补充完善居住登记信息,完成受理工作,向申请人出具回执。人口管理系统中无照片或无法获取照片的,应按照居民身份证照片相关标准采集流动人口人像信息,满足证件制作需要。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查和批准。

公安派出所(建立AB岗)社区民警核对居住证申领条件,登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管理模块进行审核,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委托或授权单位业务负责人审核后,自动生成制证数据。

4.证书准备。

省公安厅居住证制作中心采集居住证制作数据,加载居住证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银行信息等申请信息后制证,并向各地拨价。

5.问题。

制证后根据受理窗口进行分包,由省公安厅居住证制作中心发送到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再由各地公安机关发送到受理窗口进行发放。居住证受理发放15天;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5日内发放居住证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后续条件成熟后,可逐步探索快递服务,缩短签发周期。

6.收回电子居留卡。

居住证发放时,应收回申请人持有的电子居住证,并清除空数据,重新使用。如果已经遗失,他应该作出书面保证,并存档备查。发证单位应当指定专人领取,建立健全浙江省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

7.生产成本。

免费办理第一张居住证;因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要求更新或更换的,应当支付制作费用;生产成本的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持有效笔记本居住证者,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免费获得居住证。

(4)背书

1.居住证将签注取代原居住证的有效期。

居住证需要每年签注一次:自签发之日起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持证人提供的资料与申请条件相同,但受理单位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简化书面资料。比如基于信用卡记录的申请确定其符合签注条件。

2、逾期未签注的,管理单位暂停使用其证件;流动人口办理签注手续后,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其功能,居住期限从补办之日起连续计算。

3.不再符合签注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4.接受签注的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标注居住证签注、暂停或者恢复使用功能等信息。

(5)轻松换证。

1.持证流动人口在温州市内跨市区、县(市)流动。新居住地符合当地申领条件后,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换领居住证。相关公共服务功能和便民措施以新居住地相关规定为准。

2、当地公安机关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信息应用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流动人口已离开本地或温州市区,主动做好相应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

1.《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持证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设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供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提供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分级服务的原则,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并根据量化情况确定相应可以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民内容。量化的主要指标应包括居住年限、就业、社会保险缴纳等事项。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主要量化指标和具体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

(7)相关政策和功能的对接。

1.市公安局业务部门要积极与省公安厅业务部门沟通,实现温州物联网“以卡管人”系统与浙江省居住证系统的功能互通和信息共享应用。

2.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在推进居住证申领发放过程中,对不符合居住证申领发放条件或暂不申领的流动人口,按照温州物联网“以卡管人”工作规定和要求,发放电子居住证,作为流动人口临时身份标识, 并制定相应的略低于居住证待遇的基本服务项目和便民措施,形成电子居住证与居住证“两证互补”的服务。

3.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要积极推进市民卡(社保卡)、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三卡合一”机制建设,确保“以卡管人”全覆盖,不断深化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4.《条例》实施前发放的纸质《浙江省居住证》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各业务窗口继续延续相关政策和便利措施接待使用;暂定过渡期于2017年6月30日结束。期间,原《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要求换发居住证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审核,免费换发居住证,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补充条款

(一)原《温州市流动人口登记办法》与现行新《条例》和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以新《条例》和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2017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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