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激发新居民参与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温委〔2011〕7号)、《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坚持以政府主导、本人自愿的原则,由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依照职责要求协同实施。
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开发和维护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系统,组织指导各镇街开展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各镇街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具体负责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传递等工作,并协助落实积分制相关优惠政策的兑现保障。
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街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协助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以及各镇街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做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尽可能给新居民提供方便。
第三条 在瑞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或属工商经营户法人代表,同时,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18周岁以上新居民,由其本人申请,经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核准,纳入瑞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四条 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项目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三部分组成。总积分为各项目分值的累计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各镇街新居民服务管理所设立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原则上在镇街新居民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积分制申请受理每年组织实施一次,一般情况安排1-2个月时间集中进行。
第六条 新居民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应提供《瑞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项目和标准》(附件1)中设定的各项计分项目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
(一)居住年限:应提供能够证明在瑞安连续居住年限的相应证明材料,如不同时期的暂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定)。
(二)固定住所:应提供现居住的固定住房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产权证明、职工宿舍证明、自购房屋材料等)。
(三)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应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以及单位出具的合同履行情况(如属工商经营户则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四)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
(五)技能水平:应提供相应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同时提供瑞安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鉴证证明;
职业资格(含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技工),应提供经国家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其职业资格证书由瑞安市人力社保局颁发,在国家或浙江省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瑞安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
(六)政治面貌: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如所在党组织开具的党员证明或党员证等)。
(七)社会保险:应提供瑞安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瑞参加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证明材料。
(八)人才引进:应提供政府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
(十)个人获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指本市镇街和市级职能部门以上机构评定的荣誉)。
(十一)见义勇为:应提供获评“见义勇为”称号的荣誉证书。
(十二)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志愿者服务证)等;接受捐赠机构办理的捐款捐物证明、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无偿献血等捐献荣誉证书。
(十三)担任职务:应提供有效的任职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指担任社会组织〈单位〉或规模企业中层以上职务)。
(十四)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瑞安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十五)参政议政:应提供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出具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证明。
(十六)计划生育:应提供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孕环情监测、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第七条 连续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新居民有关积分指标跨年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原办理窗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补充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个人积分档案,并调整累计积分。
第八条 新居民夫妇双方同时在一地申请积分的,取积分排名高的一方积分为依据,不得重复累计。温州市内跨县(市、区)流动到我市的新居民,同样需要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章 审 核
第九条 各镇街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实情况有异议的,应提交相应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审核各级人大代表身份;
市政协委员工委负责审核各级政协委员身份;
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各级党代表和中共党员身份;
市委统战部负责审核民主党派人士身份;
团市委负责审核或出具共青团员身份及管辖志愿者参加活动情况的相关证明;
市综治办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综治“一票否决”事项和“见义勇为”称号的荣誉证书;
市经信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担任本市规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高中及以上的学历证书;
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专利证书;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身份证、居住年限、携带16周岁以下儿童登记情况及各种违法行为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在社会组织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况证明(担任新居民群团组织相关职务的由市新居民局审核);
市地税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企业、个人地税纳税凭证和信用事项;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特殊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瑞安市引进人才证明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
市住建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住房情况以及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明手续;
市卫生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献血证书等证明材料;
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分别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捐献证书和捐赠款物情况等证明材料;
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及违法生育“一票否决”等事项;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违法设摊经营行政处罚情况;
市国税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企业、个人国税纳税凭证和信用事项;
市工商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工商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等行为;
人行瑞安市支行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个人金融信用报告;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相关纪律投诉情况的查处;
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对积分受理、资料审核、录入、排名公示等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资料经审核后,由各镇街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统计得分并按要求录入瑞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系统。申请人和相关职能单位可通过瑞安市新居民综合信息应用平台查询积分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相应待遇的新居民,其名单在提交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公示前,由各镇街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先提交所在地相关部门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审核,是否存在“一票否决”和扣减分情况,核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或处理完毕未满5年的;
2.近5年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3.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骗取积分的,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
第四章 公 示
第十三条 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对新居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分别以全市和分镇街两种方式进行分类排名,如果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则根据其基础分高低确定排名;若基础分也是并列,则根据提出申请积分制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名顺序。
第十四条 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排名情况采取必要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接到对新居民所得分值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交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将排名情况提交相关职能单位落实相应待遇,并做好待遇兑现监督。
第十六条 新居民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及其在镇街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实施积分制管理有异议的,可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提出,由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提请市政府责令有关单位作出改正。问题严重的由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会同市纪委(监察局)联合查处。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资源保障条件实际,实行高积分享受高待遇。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新居民积分情况,综合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且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新居民,将作为享受其子女义务教育,改善居住条件,医疗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参观市内旅游景点,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彰先进等方面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具体优惠项目及实施方案由各相应主管部门另行配套制定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积分优惠卡制度,每项优惠服务设立一定的分值,新居民可凭积分“购买”相应服务,购买成功后刷卡减去相应积分,重新参加其他优惠项目排序,再次享受优惠待遇,以此类推。实行当年积分当年享受,次年清零,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新居民户籍迁入瑞安市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国家和浙江省、温州市对新居民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瑞安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瑞委办〔2013〕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瑞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项目及标准
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包括基本项目、个人素质、社会保险3项内容;附加分包括人才引进、专利创新、奖励荣誉、社会公益、担任职务、投资纳税、参政议政、政治面貌和预防保健9项内容;扣减分包括个人信用不良、违法经营、不办理随带儿童登记管理、不配合计划生育服务管理4项内容。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100分)
(一)基本项目(30分)
1.居住年限(10分)
得分标准:居住满一年得5分,每连续增加一年加1分,不到一年的按12个月平均折算计分,最高上限为10分。以提供各阶段居住证件、资料和浙江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核实为依据。
居住年限如间断时间在3个月内视作连续;如间断3个月以上6个月内不能连续,但前后可累计;如间断6个月以上的取连续时间较长的为准。
2.固定住所(5分)
得分标准:有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居住消防条件(包括自购房、用人单位职工宿舍及合法租赁房)的得5分。自购房和合法租赁房应分别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和出租房备案资料;职工宿舍提供用人单位有效证明。居住在违章建筑、临时棚屋和其他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场所不得分。
3.住所标准(5分)
得分标准:根据居住出租房安全隐患等级赋分。绿色居住出租房得5分;蓝色居住出租房得3分;黄、红色居住出租房不得分。自购房和规上企业配套职工宿舍视同绿色等级积分;一般企业职工宿舍视同蓝色等级积分,企业统一外租宿舍以居住出租房界定。得分以通过市居住出租房管理平台查询居住出租房等级赋分为准。
4.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10分)
得分标准:在瑞与用人单位签订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一年的得5分,每连续增加一年加1分,不到一年的按12个月平均折算计分,最高分限为10分。
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其间隔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视为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二)个人素质(45分)
1.文化程度(25分)
得分标准:按持有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证书积分。高中(中技、中职)为5分,大专为10分,本科为15分,硕士为20分,博士及以上的为25分。
2.技能水平(20分)
得分标准:按持有技术职能、职业职称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积分。
(1)技术员、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或职业资格达到五级、四级者为5分;
(2)中级职称(工程师)或职业资格达到三级者为10分;
(3)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或职业资格达到二级者为15分;
(4)高级职称以上或职业资格达到一级者为20分。
(三)社会保险(25分)
1.养老保险(13分)
得分标准:在瑞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一年的得8分,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加1分,不到一年的按12个月平均折算计分,最高分限为13分。
2.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12分)
得分标准:在瑞安参加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各险种缴费每满一年分别各得0.5分,四项险种一年合计为2分,以此类推,最高分限为12分。
二、附加分
(一)人才引进
得分标准:属于瑞安市政府引进的人才加20分。
(二)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在瑞安市获得国家专利(除发明专利外)的第一发明人加5分,第二发明人加3分,第三发明人及以后的加1分;多项专利的发明人可累计积分,最高分限为10分。
(三)奖励荣誉
1.个人获奖
得分标准:获得镇街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2分;获得瑞安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5分;获得温州市(厅)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10分;获得浙江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20分;获得国家级称号或奖励者加30分。以上加分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所获奖项为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的奖项,政府部门设立的奖项视为下一级政府奖项;二是所获奖励荣誉必须是在瑞安市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各级有关系统工作领导小组和多个部门联合设立的奖项视作同级政府奖项计分。
2.见义勇为
得分标准:获评瑞安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10分;获评温州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20分;获评浙江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30分;获评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50分。同一“见义勇为”多级授予称号的,按最高称号计分。
(四)社会公益
在瑞安市参加各种慈善公益活动,得分标准:
1.参加瑞安市新居民志愿者队伍的加2分。参加公益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落实计时得分。每满1小时计0.5分,可跨年度累计,最高分限为10分;
2.个人慈善捐赠每满500元(含捐物同等价值)加0.5分,以此类推,最高分限为10分,接受捐赠的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机构;
3.无偿献血每200CC,加2分,最高分限为10分;
4.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次加10分,最高分限为20分。办理捐献造血干细胞采样登记的加1分,低配采样加2分,高配采样加3分;
5.捐献器官。捐献直系亲属遗体器官加10分/个,一次捐出多个器官可累计加分,最高分限为30分;
6.其他慈善公益项目经慈善机构核定酌情加分,最高分限为5分。
(五)担任职务
得分标准:
1.担任本市规模企业(指注册在2000万元以上)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每满一年得1分,最高分限为5分;
2.担任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含新居民群团组织负责人)每满一年得2分,最高分限为10分。
(六)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个人在我市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100万元起得5分,投资每增加20万元加1分,最高分限20分(按现有登记注册为准,以往历史注册额不计);
2.个人在我市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款2000元起计2分,每满1000元加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款5万元起计2分,每增加2万元加1分,最高分限20分。
(七)参政议政
得分标准: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我市镇街级的加5分;瑞安市级的加10分;温州市级的加15分;省级的加20分;国家级的加30分。如为多级、多项代表以最高分为准,不得累计加分。
(八)政治面貌
得分标准: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的加5分;共青团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凭有效证明)的加2分。
(九)预防保健
得分标准:居住半年以上新居民,主动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康档案的加2分。
三、扣减分
扣减分标准:
(一)近5年内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的每项每次扣减10分;
(二)近5年内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一次扣减10分,二次扣减30分,三次及以上的扣减50分;
(三)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扣减5分/人。
(四)计划生育情况:
1.不具备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未落实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放环、结扎等)的扣减10分;
2.成年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未主动向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且每年查验次数少于1次的扣减5分;
3.已婚育龄妇女未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孕环情监测服务,每年参加孕环情监测少于2次的扣减5分。
附件2
瑞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点击下载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166828.html 最新回复(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