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范围:非佛山户籍的中国公民。
办理条件:在佛山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从事经营满3年的,可互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住所。
处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户口申请表[点击下载,双面打印A4]
2.申请人及陪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须提供年满16周岁)和户口簿。如果是集体户,提供集体户口本的地址页和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3.本市核发的有效期内居住证和最近连续3年以上居住证的记录。
(居住证办理记录可由流管机构出具,也可由受理单位通过流管系统查询打印。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视为连续居留)。
4.连续参保3年以上的佛山市社保缴费记录,或连续在我市经营3年以上的工商部门工商营业执照及机读证明(不同公司、企业、个体商户在我市经营的,经营时间可累计)。并且参保和经商的年限可以互补,但必须是连续的,且其中至少有一项目前是参保或经商的。
(无论申请社保还是经营年限,当月必须连续申请三年及以上,不得中断)。
5.家庭住址和房产证。
属于配偶、父母、子女财产的,还应当提供财产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和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是单位房产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个人出租房屋,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房屋登记证明,产权人凭身份证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
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含夫妻、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只允许一个产权大于或等于办理条件所列房屋共有人及亲属平均数的产权共有人进入房屋,并需其他产权共有人凭身份证当场签署的公证书、律师见证或放弃房屋声明。
夫妻、父母、未成年子女共同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如果搬进政府所有的出租房(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直管房等。),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7.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证明和集体户口本地址页。
8.进入亲友家的,提供家庭住址房产证、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未提供,与户主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与住户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给该户打一次电话。
9、随迁人员: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如果父母和他们一起搬,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以后出生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离异父母未成年人户口随赡养机关迁移(经赡养机关同意,可随另一方,赡养机关签署同意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
当场签署非婚生描述。
10.以上证明材料(其中需[1][2][3][4][5][6][7][8]选一项,如有需[9])进行审核,领取证书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描述:
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任何破损、不完整、污损或不完整的证件应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或重新签发。如果各种证明材料的项目信息不一致(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出生地等。),证书应进行变更或签发变更证书或补充证书。
2.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3.如对本表未列出的材料或其他情况有疑问,请按警方告知予以配合。
处理流程:
1.申请迁入。在迁入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
2.审查和批准。当地公安机关经审查批准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准予迁入决定的,应当同时出具准予迁入证明;不予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处理移出。申请人迁出户口所在地的,应当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凭准予迁入证明,领取户口迁移证明。(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不需要这一步。)
4.处理移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明》第二联、迁入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申请户口的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已登记户口的除外)。(符合省内户籍一站式迁移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户籍迁移证明》第二联。)
注: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后不予核发准予迁入证明,并通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迁入人身份证、户口簿原籍和家庭住址(设立户口的除外)到申请迁入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没有必要迁出户口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办理的期限和费用:
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1.遗失、损坏、补办、过期户口迁移证,4元/证。
2.丢失或损坏户口簿,10元/本。
3.集体户口本,40元/本,丢失或损坏。
4.办理和换发居民身份证,20元/证。
5.遗失或损坏居民身份证,40元/证。
6.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处理地点:
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