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申请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需符合什么条件
应用条件
●数量限制
无限量
●验收条件
《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条(令号公安部第124号令)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a)改变车身的颜色;
(2)更换发动机;
(三)改变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变更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管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在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转出前,应当对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温馨提示:全国15个试点非营运微型客车城市无需提交机动车档案。你可以直接去你搬进来的地方。(15个试点城市为南京、苏州、台州、杭州、宁波、嘉兴、南昌、上饶、广州、深圳、东莞、中山、南宁、柳州、重庆)
●禁止性要求
(一)变更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的,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的可选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观和相关技术数据,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被盗或者被抢的;
(七)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八)温州市区(洞头区除外)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