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非机动车道路营运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人员,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汽车向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公共汽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业务、机动车维修业务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测业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汽车租赁业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解释和适用》第二条第二款对运输工具作了明确说明:“本规定之所以强调“汽车”为运输工具,是为了明确本规定不适用于拖拉机、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三轮车从事道路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