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治疗和特殊药品记录(诊疗)指南
一、适用范围
内容:申请特殊治疗和特殊药物备案的人员。
适用于:个人
二。事件类型审查
现场审判
三。批准基础
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劳社厅发〔2001〕97号);
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厅发〔2005〕172号);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人社保局发〔2010〕215号)。
四。受理机构
市医疗保险中心
五、申请条件
当被保险人确因病情需要特殊治疗,使用适用范围有限的药物时,需要记录相关特殊治疗和特殊药物。
六。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物质形态必要性和描述评论七,申请承兑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电话:0577-12345
办公地址:温州市民中心B座249-252窗口(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浦协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3楼);
八。处理基本程序
九。处理方法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
十、竣工期限
法定时限:没有时间限制
XI结果的交付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交付方式:电子文档在线交付。
十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申请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治疗、特殊药品备案的,应当如实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可以通过12345电话咨询和浙江政务服务网获取该事项的服务指南。(三)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
十三。协商方式
电话:0577-12345
十四。投诉渠道的监督
电话:0577-88926920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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