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处罚规定
(2021年9月26日更新)
根据《上海市房管局关于全面查处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住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发〔2021〕154号)精神,结合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各区公租房公司联合区房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启动了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转租转借、擅自调换行为专项检查。
对于以下行为,将持续、深入、全面开展户籍检查。一旦查实违规,城管执法部门将进行查处。
1。申请人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轮候或租住公租房: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对轮候对象,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逾期不归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变更的:
责令其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承租人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责令其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承租人擅自损毁、装饰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且拒绝恢复原状的:
责令其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按照市场价格责令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补交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按照市场价格责令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补交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所有公租房项目将根据上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这项工作将是今后租后管理的常态化,会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请各租户配合相关人员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从自身行为上停止非法转租转借行为。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注:本文信息来自宝山公租房微信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