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收费标准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第1张

东莞最新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整合了原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补充医疗保险条例和大病医疗保险条例等政策文件及相关实施细则。它将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框架、各类保险的支付标准、相关经办管理规定从过去的零零碎碎进行整合,从政策规定、管理要求、经办流程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文件内容体系。,便于政策执行和条文理解。

二。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

我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基本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简称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简称补充保险)。补充保险分为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简称住院补充保险)和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简称医保账户)两部分。

三。基本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补充保险的关系

基本保险是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权责明确、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本市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均须参加基本保险,已参加本市基本保险的参保人员也参加大病保险,不另行缴费。

在参加本市基本保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和村(社区)可选择参加住院补充;已参加住院补充的用人单位或村(社区)可为全部或部分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账户。

未参加本市基本保险的,不得单独参加大病保险或补充保险,未参加住院补充保险的,不得单独参加医疗保险账户。

四。与过去的政策相比,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变化

保险支付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费率下调0.2%,由3%降至2.8%。

2.将连续参保1年以上的参保职工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子女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取消积分入学限制。

3.非户籍大学生与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参保缴费、同等待遇和财政补贴。

4.在本市累计实际参保缴费10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中断就业时,可由个人接续保险关系。

5.城乡居民和职工实行同等缴费年限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纳规定年限(即男30年,女25年)后,无需再缴费。城乡居民缴费年限和职工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基本医疗保险基数统一,减轻参保人缴费负担。

(2)治疗调整

1.简化最高支付限额分段,将享受最高支付限额的条件由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调整为满2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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