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S2/]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长沙市各县(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高新区人事局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乡村振兴局的通知, 湖南省残联《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23号)等文件, 为切实做好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高参保信息质量。进一步加强医保、税务等部门医疗保险费征收的整合与协调。积极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确保2022年长沙市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困难群众100%参保。
二、保险赔付政策
(一)参保对象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长沙市户籍农村居民和非从业城镇居民;已取得长沙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长沙就读的大学生;在内地居住并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群众困难包括: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1-2级)、孤儿、事实上无人照管的儿童、低收入居民、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员。
(二)参保缴费时间
2022年城乡居民集中医疗保险缴费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三)支付标准
长沙市2022年城乡居民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20元/人。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240元/人,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由财政补助。
集中参保缴费期间,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实际无人照料儿童的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贴。低保对象,纳入民政、乡村李宁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以及被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返贫致贫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与财政或补助部分重叠50%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爱心补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支持或者资助。
(四)保险方式
新参保人员需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再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缴费渠道缴费。其中:首次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居住证)到户籍(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公共服务中心登记;农村居民可以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体报名登记;大学生可在民族学校组织的所在区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首次参保有困难的,凭特困证、残疾证、低保证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或证明申请参保登记。
续保参保人可直接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2021年,医保部门将办理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1-2级)、孤儿、实际无人照料的儿童的账户。
(五)支付方式
1.通过湖南省税务局开发的“湖南税社保”APP、“湖南税社保”微信小程序或湖南省税务局官网缴纳;
2.通过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湖南农商行、长沙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湖南银联相关渠道支付。
3.使用非标准身份证件登记的居民,通过“响水社保”APP、“响水社保”微信小程序、长沙银行缴费。
(6)付款凭证
付款人通过手机APP或网上支付终端支付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支付依据;付款人通过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器支付的,以机器回执作为支付依据;如果付款人通过银行柜台付款,银行收据将作为付款依据。高校以虚拟户形式集中征收的,税务部门向征收机构开具缴款凭证。
(七)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年度。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结算年度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大学生落户年度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第三,医疗保险待遇的衔接
(一)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缴费的续保人员(含具有本市或市外城乡居民医保既往缴费记录的城乡居民),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022年1月1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人员,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监护人凭新生儿户口簿(非长沙户籍需提供监护人居住证),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21年12月1日(不含)前出生的新生儿,必须缴纳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才能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经调查发现未参保的困难群众,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后可随其参保缴费,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5)因解除劳动关系而中断医疗保险的职工,可在中断后90天内凭本人医疗保险证明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中断之日起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越多。
(6)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即参保人员类别赋予“特殊人员”),指新移民、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90天内未参保的新生儿、90天内医保断保的职工、持居住证在其居住地首次参保的新就业模式职工。未在我市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缴费:(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
(7)大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恋爱期与结算年度同步(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八)除上述情况外,集中缴费期间未参保的,原则上不得参加(继续)参保缴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后90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以村为末端,建立“税收管理员+医保专员+征收员”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参保缴费动员部署,落实工作经费,建立考核机制。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加强分析研判和督促检查,对未参保人员实施精准推送政策宣传,确保如期完成2022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目标任务。
(2)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强医保、税务、财政、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的统筹协调。
税务机关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职责,加大征缴力度,不断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信息系统,维护征缴政策,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医保部门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弱势群体补贴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弱势群体补贴资金。和医疗保险税务部门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密切关注征缴、记账、对账等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理衔接中的问题。
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医疗保险补贴资金,并及时将保险补贴资金转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教育厅配合省教育厅对全日制高校(含民办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进行调度调查,督促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进行整改;负责督促高校提供准确的可按政策享受保险补助政策的贫困学生名单。
民政部门负责每月提供特困人员、低保金领取者、孤儿、实质无人陪伴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乡村振兴部负责审批被监控人员名单,每月及时反馈给同级医保部门,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联合部门负责核实正在享受相关待遇或动态新增的重度残疾人及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登记残疾人的身份。对核实后发现未参保的,每月应及时将名单上报同级医保部门,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和政策宣传工作。
(3)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要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医保权益,主动开通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积极探索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的创新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使广大城乡居民充分熟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参保(续)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