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医保报销对象
报销对象:符合条件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普通科诊所
参保人员到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时,其规定的药品费用和纳入报销范围的常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三常规、心电图、b超、胸透、血糖监测)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①属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街)医院,一级医院分90%的一级医疗机构。
②二级医院是二级医疗机构的70%。
③三级医院40%是三级医疗机构。
住院治疗
住院支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一级医疗机构300元/次。
住院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类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恶性肿瘤手术、心脑疾病手术和肝、肾、骨髓移植手术住院由基金支付90%)。
门诊特定疾病和慢性病
门诊特定疾病:
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一致(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院重疾90%);年度额度分三档,低档额度4500~5500元,中档额度4.5万元,高档额度10万元。
门诊慢性病:
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5%。年限额4500 ~ 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