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确认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用人单位已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12个月。
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纳的状态(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参保职工从缴纳保险待遇的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③被保险人现孕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在卫生计生部门办理了生育登记手续。
2。市内检查,看医生确诊。
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参保职工选择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佛山市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医院)承诺书》,到医疗机构指定窗口进行就医确认。
确认就医后,我会带着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去看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 当场结算。
3。如果不住在佛山,异地检查可以报销吗?
在异地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准备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填写《佛山市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并向其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长期派驻异地的员工提供《佛山市长期居住工作证明》;
②长期异地居住的职工,提供长期在市外居住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职工的户口簿、常住户口的房产证、常住户口的房屋租赁合同、常住户口的居住证、常住村居委会证明可任选其一;或参保职工配偶的结婚证、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房产证、常住户口租赁合同。
注:“符合异地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是指长期(180天及以上,下同)驻异地或长期在异地居住的职工。
注:
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办理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其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定额结算标准报销,低于结算标准的据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在异地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阴道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的,据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4。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怎么办?
方法1:
省内异地2015年1月起累计生育保险年限。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2个月的职工,需在省内异地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参保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省内异地开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参保员工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审核无误后,再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相关业务。
如果成功后生育保险已办满12个月,可以办理上述医疗确认手续进行医疗确认。
方法二:
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参加生育保险不满一年的,可在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一年内向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其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
5。我已经通过了医学确认。产检可以换医院吗?
参保人申请变更业务的(包括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确认生效日期、预产期、出生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在参保人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变更确认申请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补充信息:
(1)需要修改预产期的,需提供围产表原件及复印件等能够证明预产期的文件;
(2)修改就医确认生效日期的,提供证明入院日期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如果是原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需要换到异地进行产前检查的,需要按照下列情况之一提供资料:
●如为长期外派的员工提供《佛山市长期外派员工证明》原件;
●长期异地居住的职工提供市外长期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的:参保职工的常住户口簿、常住房产证、常住房屋租赁合同、常住居住证、常住村居委会证明中任选其一;或参保职工配偶的结婚证、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房产证、常住户口租赁合同。
④如果需要从原来选择的市外城市转到另一个市外城市进行质检,请参照第3点提供补充信息。
注:
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变更后的产前检查费用报销金额为产前检查名额减去原选定医院已报销金额。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记录的生育医疗费用已超过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金额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6。注释
①被保险人因病(如宫外孕、葡萄胎等)合理妊娠的医疗费用。),妊娠并发症和住院并发症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②职工办理孕期医疗确认手续的,医疗确认前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条件但分娩出院后尚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应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③夫妻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在境内生育的,应在办理医学确认手续前,由计生部门进行生育状况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外籍/港澳台人士在境内生育的,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时,还需提供结婚证,不作计划生育承诺。
④相关手续提供非中文证明材料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被保险人应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书。
⑤他人可以代为确认就医业务。你需要在申请表上填写代理人信息。
⑥表格下载网址:
http://fssi.foshan.gov.cn/ygbf/qwte/bgxz/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