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残疾人载客汽车加装操纵辅助装置禁止情况
《机动车登记规范》(公运管发〔2012〕333号)第二十条已登记的机动车装有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检测岗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和辅助器具的产品型号、编号是否与安装合格证一致;符合要求的,在《机动车检验记录单》上签字,内部传递给注册审核岗。登记岗审核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记录表、辅助装置安装合格证明;符合要求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补发行驶证,向机动车所有人签注登记证明。
禁止性要求
(一)变更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的,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的可选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观和相关技术数据,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被盗或者被抢的;
(七)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