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租房户口迁入规定(附政策要求)
广州市公租房迁入规定
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管理区域及时纳入社区管理,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和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终止,或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户籍迁出义务。无处落户的,迁入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拒不迁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经营单位申请将其户籍迁入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房屋水、电、气、电信、邮政等服务工作,并配合运营单位获取服务数据,核实房屋实际使用情况。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负责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自治、民事救助、治安管理、应急救援、邻里纠纷调解等工作。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