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补缴社保的最新政策

人与羊交配2022-08-13  13

东莞市社保补缴办理指引

可以申请补缴的人群:

1。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不能退。

二。【/s2/】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动争议重点问题的通知》(任玥社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189号文”)中关于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文件精神,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一)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关系已经终止的投诉人,不适合按照189号文进行补缴。有四类人终止了他们的社会保障关系: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包括正常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和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二)自首的人;

(3)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我市的;

(4)已关闭破产、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已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的单位的人员。

退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我市。因我市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已经结束,关系部(股)不受理缴费申请。(来源:工作订单号。: 081801174648701)

三。根据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参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根据社保法,外地人参保最早的时间是2011年7月。此外,外国常驻机构不能直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委托的从业人员由涉外就业单位参保。(来源-工作订单号: 081804278182801)

补偿年份:

1998年11月至2006年6月,可补偿年限,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

2006年7月以后,可以进行缴费年限。2006年7月以后,是按实际工资发放的最早时间。在社保法出台之前,也可以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缴纳(不收滞纳金)。社保法出台后,必须按实际工资(滞纳金)缴纳。

以及港澳台外籍人员,缴费时限最早应在2011年7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当月)。

申请材料:

①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未参保时间的,可携带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符合审核条件者应携带以下资料:

㈠1。加盖劳动鉴定印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鉴定章,还需要提供地税开具的能显示劳资双方姓名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屏幕打印件,以及银行开具的能显示劳资双方姓名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清单或员工工资支付流水记录)

2.法院、劳动仲裁庭等司法部门出具的被裁判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3.缴费期间已购买工伤保险的,应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缴费明细表。

4.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其他第三方权威部门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有劳动鉴定印章的劳动合同,申请补缴期限在2011年7月以后的,还应提交公司出具的工资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3)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5)填写社会保险缴纳申请表和承诺书。

注:起诉期间,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逾期款项,员工将携带当时的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分公司投诉,由分公司调查处理。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两年以上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且未被举报或者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所以职工不能向单位追讨养老保险。

特殊情况:

如果在待缴费时间段内已参加工伤保险,只需提供劳动合同和银行流水即可。缴费三年以上需要转出的,法院、劳动仲裁庭等司法部门应当提供被裁判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②。请向工龄申请支付所在单位社保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人事档案原件及相关复印件(加盖公章);(无法提交个人人事档案的,需提交①经认定的劳动合同(或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原件及复印件,②工资支付收款单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社会保险费缴纳申请表。

注:1。您在申请支付工龄款时,必须提供真实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银行日报表不是必备材料,只是劳动关系的辅助证明。银行日报表不能证明逾期期间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能提交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不符合申请支付条件。

2.工资流向说明: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动争议重点问题的通知》(任玥社发〔2013〕189号),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申报材料必须充分反映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中:比如银行的工资流水要具体体现缴费项目属性(工资)、缴费人姓名(用人单位)、缴费年限等。,以及是否与补缴申请一致。并提交文件中要求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真实的,可以录取。

3.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动争议重点问题的通知》(任玥社发〔2013〕189号)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法人凭营业执照确定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营业执照成立之日起确定,企业法人自营业执照成立之日起补足。

三。支付金额:

单位:支付单位的本金、利息及所有滞纳金;

个人:支付个人部分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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