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出院之日起90日内,参保人持下列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医疗:
申请材料
情况一:普通住院医疗申请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3.医疗机构出具的下列单据:财政税务部门制作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和日期一致的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住院证明原件、急诊病历原件或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
4.因医疗保险制度问题无法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非即时结算登记表》。
5.因意外伤害无法在联网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提供《佛山市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审核表》。
6.到未联网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提供该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证明。不能提供的,由市外非等级医院上报。
7.有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情况二:新生儿住院就医申请
1.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下列单据:财政税务部门制作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和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住院证明原件。
3.到未联网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提供该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证明。不能提供的,由市外非等级医院上报。
4.新生儿未正常申领或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上未注明新生儿姓名的,需签署《佛山市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
5.有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情况三:妊娠并发症、并发症、流产或引产住院医疗申请
1.佛山市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社保)承诺书。
2.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文件:由财税部门制作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原件,注明收据(发票)金额和日期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住院证明原件。
4.因医疗保险制度问题无法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非即时结算登记表》。
5.到未联网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提供该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证明。不能提供的,由市外非等级医院上报。
6.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情况四:门诊特定疾病、慢性病就医申请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3.医疗机构出具的下列单据:经财税部门盖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和日期一致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有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情况五: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
1.佛山市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社保)承诺书。
2.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文件:由财税部门制作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和日期一致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处理时限
参保人或代理人提交完整的零星报销资料,经审核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业务办理,转入财政支付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