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参保职工病残津贴申领注意事项
佛山参保职工申领伤残津贴注意事项:
1。伤残津贴的停发、续发、补发,按照基本养老金停发、续发、补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2。领取伤残津贴的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不同地区的伤残津贴,也不得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或者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3。领取伤残津贴的参保人员,由伤残津贴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法定期进行资格认证。
4。参保人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未缴纳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就业的,按规定继续缴纳保险费,从重新缴费当月起停止领取伤残津贴。
5。领取伤残津贴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止领取伤残津贴。
6。领取伤残津贴的参保人死亡的,由伤残津贴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养老金领取人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清零。
7。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后的次月起发放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