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厦门方特2022-08-13  14

温州市调整全市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知原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温发〔2020〕28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调整如下:

一类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乐清市、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变,为每人每月886元。

二类地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1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86元。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保障金按原渠道保障。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社会救助的要求,帮助我市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样板,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逐步缩小地区差距,进一步满足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特制定出台本通知。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温发〔2020〕28号)。其中,《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规定,我市低保标准与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不得高于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的2/3。

三。这次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乐清市、瑞安市,低保标准维持886元/人/月不变。

第二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岗市,低保标准由814元/人·月调整为886元/人·月。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何时实施?

调整后的低保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后的低保资金如何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调整后,按原渠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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