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救助水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机构改革后我市第一个关于帮助退伍军人脱困的专项政策文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了救助对象和情况,以及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救助措施。
帮助受援者
《实施办法》明确,适用对象和范围为具有温州户籍的退伍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协助
《实施办法》规定主要有五种情况:
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致残或者患严重疾病等原因,导致退役后就业困难的;
退役士兵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
退役士兵因旧伤复发、残疾病情加重等原因,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退役士兵和“三属”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失职等特殊情况,生活遭受严重困难的;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此外,还有四种情况不会给予援助: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煽动、串联聚众、缠访、寻衅滋事,在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或参与聚众上访,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法律法规不提供救助的。
援助措施
《实施办法》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帮扶措施:
在生活救助方面。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有关部门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现行的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政策一般高于这个标准,因此不再发放额外的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退伍军人家庭纳入政策保障范围。
在医疗救助方面。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边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退伍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保险费用范围内的特殊疾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根据现有社会救助政策,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已全部结清,不再给予额外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可根据困难程度参照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
在住房援助方面。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贫困人口、残疾人家庭、低保边缘户,其唯一住房已被鉴定为危房的,纳入当地住建部门重建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并给予一定的住房救助。
在教育援助方面。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贫困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过教育救助和社会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当地会酌情给予部分补助。
在就业援助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边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帮助。全职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生活就业困难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军人,给予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此外,《实施办法》对申请流程进行了详细解答。
申请流程
《实施办法》明确,救助帮扶工作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分批进行,做到公平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持身份证件,向所在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监护人、代理人或者村(社区)退伍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
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已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困难的情况和程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可以委托同级退伍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视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退伍军人服务中心(站)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救助信息,并按现行规定程序和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