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失业保险参保作用
应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或不足一年,但本人仍有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2.无意愿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工作要求的;
4、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完整、真实。
治疗标准
月领取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缴费满一至四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为一个月;满四年以上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每满半年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缴纳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一次性生活补助:2014年7月1日前已缴费超过12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已缴费工资的2%计算;
3。求职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是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5%。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已发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按月发放;(注: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起不再发放岗位补贴。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符合按月申领失业救济金条件的,求职补贴可以重新计算几个月。)
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治疗标准:
1。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 (未核实月数/12,直接取整数)*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0.4+最后剩余月数*0.25*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注:未核实月数是指从未计算过失业救济金的月数;剩余福利的最后月数是指在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中途终止失业救济,剩余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月数是剩余福利的最后月数。)
2。一次性生活补助:2014年7月1日前已缴费超过12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已缴费工资的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