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贷款额度

宁波公积金贷款额度,第1张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户;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住房(含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户。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1)2017年8月1日(含)以后在本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签的,可贷金额=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日缴存的账户余额×倍数。其中:

①缴存账户余额是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余额,不包括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资金和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缴存额。

借款人在2017年8月1日(不含)前12个月内(含12个月)已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资金,提取金额可用于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2017年8月1日(含)以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的,提取金额不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②倍数目前按12倍确定。可贷金额不足15万元的,担保贷款金额为15万元/户。

担保贷款额度需要满足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计算的要求。

【/S2/】(2)2017年8月1日前(不含)在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签的,可贷金额=缴存基数×40%× 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①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0年的,贷款计算年限可适当放宽,最长不超过5年,并满足贷款期限;

②借款人和参与计算贷款金额的人员分别按照各自的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贷款金额,最后共同计算贷款金额;

③计算共同借款人贷款金额时(仅限配偶、父母、子女),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以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为准;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以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④共同借款人行政区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贷款金额时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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