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合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如下:
从全国范围来看,《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收集期规定如下:
关于领取期限,《社会保险法》第46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失业前,职工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重新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本人在外地失业,想领取失业救济金,却被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我该怎么办?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是外地的还是户籍所在地的?
根据《关于省外职工异地安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皖社〔2018〕229号)规定,我省户籍职工在省外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回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安徽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不再核定。领取月数根据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纳而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数确定,计发标准按照申请时户籍地失业保险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