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的范围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1.重症监护室费用(CCU、ICU)
2、层流病房床位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费用。
1、上(转)诊交通费、急诊费;
2.空调节费、电视费、取暖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3.陪护费、护理费、清洁费、门诊煎药费、引药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保管费;
4.餐费和营养费;
5.书刊、报纸、娱乐活动及其他特殊生活服务收费。
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诊疗项目目录费用。
(一)服务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差旅费、病历费。
2.特殊医疗服务费,如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上门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特殊护理费、特殊上门服务费、专家治疗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和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身体缺陷的医疗费用和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械的费用。
(1)治疗痤疮、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和黑斑;
(2)口吃、打鼾;
(3)兔唇、鞍鼻;
(4)矫正斜视,变单眼皮为双眼皮;
(5)祛除疾病、耳洞、扁平疣、腋臭;
(6)护肤、面膜、反光膜;
(7)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去黑头、脱毛、植发、染发;
(8)牙齿清洁、牙列正畸治疗、义齿修复(包括桩冠、覆盖义齿、全口义齿和局部义齿)、牙种植、斑牙治疗和正畸治疗;
(9)配镜验光,验配假眼、假发、假肢和助听器;
(10)助行器、各种治疗鞋;
(11)各种家用治疗仪费用。
2.各种减肥、增肥、增项的所有费用。
3.预防和保健项目
(一)各种健康检查、婚前检查、出境检查等费用;
(2)各种预防的费用。包括预防性用药、预防性注射、疾病的普查和治疗、社会调查、疾病追踪和随访的各种费用。
4.各种非治疗性咨询和鉴定费用
(一)心理咨询(精神病医学咨询除外)、营养咨询、婚育咨询、性咨询、健康咨询;
(2)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和各种保健按摩费;
(3)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资料;
(4)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用药费;
(5)法医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学鉴定费用。
(3)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χ刀、γ刀)(治疗中枢神经系统以外的疾病)。
2.各种个人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设备。
(1)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床垫、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
(2)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
(3)各种牵引带、拐杖等。;
(4)皮钢背心、腰围、睾丸带等。;
(5)胃托、护膝、钢头颈等。
(6)肾脏支撑、子宫支撑、阴囊支撑和人工肛袋。
3.不能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由本省物价部门规定。
(4)治疗项目
1.用于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以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矫形学。
4.音乐疗法,健康营养疗法。
5.戒烟、药物治疗、各类教学、科研、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和治疗费用,避孕器具和用具费用。
2.为各种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费用。
3.环境卫生、防暑降温、保健药品费用。
4、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
1、应用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CT)、三维放射装置(γ刀、χ刀)(限于治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包括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化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器、医用直线加速器进行检查和治疗。
2.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和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以上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按国内同类人工器官最高价格结算)。
4、省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单独收取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治疗、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
(三)符合转诊条件的,使用网络远程会诊费用。
(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使用一定价格及以上专用医疗仪器设备的其他检查、检验和治疗项目,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同时应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报销流程
(一)当地住院治疗
1。普通住院
参保人持医疗保险电子凭证或医保卡在我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登记。没有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的,致电参保人所属镇(街道)便民服务机构,开通无卡凭证后凭身份证号办理住院登记。
出院时凭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结算,个人只支付起付线和自己的费用。
提示:
住院时要向医院确定自己所在的医院是否是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急诊住院
因为病情符合急诊条件,可以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危重患者经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按住院有关规定由居民医保报销,不设起付线。
提示:
诊疗结束后,持报销材料到参保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
(二)异地住院治疗
1。搬迁人员在备案地住院
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可持居住证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办理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更换或注销。
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经异地医疗机构备案同意转往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安置人员,按异地转诊规定执行。
2。异地转诊
参保人因病情严重,需转院到外地高级医院住院治疗,且必须是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疑难重症,或未经本市三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确诊。
参保人应先由市三级甲等或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异地住院的建议,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出具异地转诊备案表,居民医保按省(部)级三级医院标准报销。
3。无异地转诊
参保人员未经备案自行外出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相应级别医院标准减半支付。
异地住院报销流程图
济南市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儿童和青少年 | 成年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