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租房置换指南:
一、换房条件:
1、已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租赁合同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现有住房位置、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个人需求的,可在租赁期内申请互换住房。每个保障家庭限换一次。
2、交换住房必须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并已领取中标通知书或签订租赁合同。
3.双方按照“政府搭建平台,群众索要对象,自愿无偿换房”的原则进行换房。
二。房屋交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注册信息。房屋交换对象持身份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房屋交换信息,填写《房屋交换家庭信息登记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换对象信息录入南昌市房地产信息网房屋交换信息平台。
(2)自配对。房屋交换对象可登录南昌房地产信息网房屋交换信息平台获取房屋交换信息或通过其他渠道自行寻找房屋交换对象,双方达成房屋交换意向。
(3)申请兑换。房屋交换对象双方达成交换意向后,由双方申请人向双方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主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交换房屋协议。
(4)审核确认。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住房调换协议》等相关材料对双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5)双方交流。双方应在迁入、换房前到原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腾退原住房手续,水、电、气等相关费用自理。会自行解决。并到交换后的公租房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租赁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改租,租赁期限仍按原租赁合同确定。
三。有下列行为的保障对象不得换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逾期的;
(二)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
(三)拒不整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
(四)以收取租金差价、装修补偿、区位补偿等方式进行有偿调换的,取消房屋调换双方的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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