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条件
单个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单位集体出租的,应当安排符合下列条件的单身人员或者家庭入住;
(1)黄浦区常住户口
1、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的家庭全体成员不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2)黄浦区常住户口
1.注册地或工作地也在本地区的员工;
2.与黄浦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单身申请人或申请的家庭全体成员不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3)工作地点不是黄浦区上海市常住户口
1.公司注册地或办公地在本地区的员工;
2.与黄浦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上海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4.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单身申请人或申请的家庭全体成员不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四)工作单位的办公室租赁在黄浦区
1.公司注册地或办公地在本地区的员工;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上海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与黄浦区用工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4.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单身申请人或申请的家庭全体成员不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五)申请人(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1.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为本市常住居民的,参照本市住房申请对象的住房地块。
查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其中,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有其他核定面积住房的,其他地方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面积。
2.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的,按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并租住本市公有住房的事实确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核实方式:在本市拥有产权房的,按照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产权人和份额计算面积;租住公有住房并持有《居住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按本市户籍人口数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人主要申请人工作单位在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的;但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仅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和原南汇区,且申请家庭成员中无一人是该户籍的产权人的,该户籍的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注意
1.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区户籍住房建筑面积剔除政策并取得市场集资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因续租原因重新审核准入资格时,仍可剔除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由于每个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不一样,具体申请条件也不一样,请咨询公租房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
申请材料
(一)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如为单位申请,需在单位确认栏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名);
2.主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主申请人(单身)本市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出具并盖章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公共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出具并盖章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公共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主申请人为上海市居民,另一方为非上海市居民的,非上海市居民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租住住宅公有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相关户籍所在地住房面积调查表原件;
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享受本市搬迁政策的,提供搬迁协议;
6.主申请人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为机关事业单位,可提供在职证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7.申请公司的,需提供主申请人所在公司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如为复审,需提供《区级资助公租房准入资格复审通知书》;
9.其他相关材料;
(二)非本地户籍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如为单位申请,需在单位确认栏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名);
2.主申请人(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提供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主申请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相关办理证明;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在本市租住公有住房的共同申请人提供的《租住公有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户籍所在地的《住房面积调查表》原件;
共同申请人已享受本市搬迁政策的,需提供搬迁协议;
6.主申请人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为机关事业单位,可提供在职证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7.申请公司的,需提供主申请人所在公司的社会制度-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如为复审,需提供《区级资助公租房准入资格复审通知书》;
9.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
1.由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不同,具体申请材料也不同,具体请咨询公租房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2.请申请人(联合申请人)如实告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黄埔公租房综合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路58号
电话: 64186357
工作时间: 9:00-16:00(周一至周六)
注:信息来自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上海黄浦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