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医保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试点药物和适用机构的范围
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将 29种药品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省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时,原则上适用本通知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试点药物的支付规则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结算药品费用的基准。
(1)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医保基金和患者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照统筹政策分摊。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患者按照统筹政策共同承担。
(二)对纳入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试点范围的药品,医疗保险基金根据药品说明书予以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衔接。不得自行调整药品支付标准,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顺利实施。
(二)各地要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和经办管理工作,做好结算与支付的衔接,确保试点药品支付标准的严格执行。要加强定点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及时将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围。
(三)各地要加强监测评估,将试点药品价格、供应、使用、患者治疗、医保支付等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以统筹地区为单位,按月向省级医保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合理引导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对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使其了解支付标准的变化和支付范围的调整,并做好患者解释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点击查看:汉防己甲素片等29种药品医保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