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养老保险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阶段延长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2021年底前补足2020年未缴纳的月缴费, 并且缴费基数可以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2021年底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所在县区社保所办理补充保险手续,按月缴纳2020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各县区社保机构联系电话及地址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