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分行试点发放第一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广西分行试点发放第一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1张

2021年南宁马山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一)贷款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新生或青春期前学生、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历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主要依据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子女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进行贷款资格认定,并进入预申请系统:

1.建档立卡扶贫学生;

2.边缘化容易导致差生。

3.来自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3.帮助和支持极端贫困的学生;

4.烈士家属的子女;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儿童

6.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7.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学生;

8.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9.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的;

10.孤儿学生。

(二)贷款额度:

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高专、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之和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之和确定贷款额度;全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之和高于8000元的,按照8000元确定。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贷款用途与全日制普通大学生相同。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全日制学制+15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学生按照“剩余学习年限+15年”确定。

(四)贷款折扣: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共同借款人:

(1)原则上应是借款学生的家长(无年龄限制);

(2)借款学生父母因残疾、疾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

(3)借款学生为孤儿的,共同借款人为另一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且户籍在马山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和学生入学前户籍均在马山县;

(5)如果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的父母,其年龄应至少25岁,至少60岁。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大学生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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