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原17%和11%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的扣除率,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6%的货物,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对原适用17%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对原税率为11%、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