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文明养犬相关规定
本市按照“限量管理、严格管理、文明饲养、严格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工作原则。
城市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东至高速公路,西至胜利街,南至107国道,北至城建板块(新107国道与旧107国道交汇处)为重点管理区域。严禁在居民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饲养大型犬和新引进、变异的大型犬。
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原则上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规定的犬;
2.遛狗只能在早7点前和晚8点后进行,主要交通道路(双向四车道及其便道)禁止遛狗;
3.遛狗时一定要携带清犬设备,及时清理排泄粪便。
4.饲养宠物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清洁,不干扰他人生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和检疫。将狗带出家门时要用链子拴住,狗粪要及时清理。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不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根据《河北省促进文明行为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拴绳携犬出户,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动物,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经警告不改正,或者放生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赶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